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马某因腹痛、呕吐到甲医院就诊,诊断为“胃肠穿孔、腹膜炎”,医院选择抗炎等保守治疗,数日后马某出现休克等症状,亲属强烈要求转到乙医院。乙医院诊断为“胃肠穿孔、腹膜炎、中毒性休克”,并立即为马某实施了胃穿孔修复术。手术中发现马某腹中有大量脓液、胃窦部有直径2厘米穿孔。术后马某昏迷不醒,后又转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348156元。 经鉴定甲医院和乙医院未按操作规程治疗,属于医疗事故。但就赔偿问题,医院辩称,马某2年前投了人身平安险附带住院医疗保险,并已得到13万元的保险赔偿,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马某不能取得重复赔偿,这13万元应该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律师解析:
所谓损益相抵原则是指民事赔偿中的赔偿数额与损害造成的损失应一致,既要使受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又不能使其获得不当利益。
本案中医院混淆了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前提条件,即只有侵权人已投保过错赔偿保险,才能将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医院没有投医疗行为过错赔偿险,就没有要求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的权利。 马某所投人身平安险附带住院医疗险,是马某与保险公司就如果发生住院医疗的结果即由保险公司承担约定数额费用的协议,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范围,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中的侵权人(包括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或代为赔偿人,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损益相抵原则的赔偿主体,因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不属于侵权赔偿金的范围,医院的辩解不成立。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