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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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因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要求公司确认其公司股东资格的纠纷比较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公司增资是一个多方复合的团体行为,由多个主体主导或者参与完成,公司增资行为完成后,出资人才有可能获得股东身份。在公司增资的整个过程中,不管哪个环节出现瑕疵都有可能最终演变为认缴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因此,律师在此事公司业务是应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严格把控各个环节,让委托人的商事行为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时应首先召开股东会,对增资事项作出决议,而且股东会决议应当合法有效
律师实务中,有可能存在公司股东会决议因存在违法事由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撤销或者宣告无效,或者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撤销了原股东会决议增资内容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决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公司增资扩股将没有依据,此事公司不能增资,自然也就不存在认缴增资资本出资人的股东资格问题。
二、股东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公司新增资本时可能由几个民事主体认缴,待全部资本认缴完毕后再进行增资,保证全部新增资本都有对应的股东,完成由股东投资兑换股权的安排,之后再进行公司登记机关请求增资批准。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决定增加的资本全部到位,并有相应的股东对这部分资本认缴后,才可能批准增资。
全部资本必须有民事主体承担资本认缴责任,是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后许可增资的实质要件,因此,在认定公司履行增资义务,确认股东资格时,公司的这些行为必须完成,否则,因公司不具备增资的基本条件,主张股东资格就无从谈起。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认缴
公司决定增资后,应与新股东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法律关系,然后开始履行合同,认购新股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认缴出资,在符合公司登记机关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基本要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确认股东资格时,其必须完成了向公司认缴出资的义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份额符合其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对新增资本有特殊约定的,应符合该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为维护公司的人和性对保护原股东股权结构的特殊安排,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时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这条规定,否则,在主张合法性上是欠缺的。
五、公司为其颁发了认股书、缴款凭证等或者与其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