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尚未登记,怎么办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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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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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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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的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是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人、父母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遇到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进行登记,应如何确定该房产的归属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处理离婚纠纷中父母为子女出资所购房屋归属问题时,应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婚姻法解释(二)》的22条等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区分父母出资购房是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人、父母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进行登记的,应按该出资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来确定。例如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如果离婚时房屋尚未交付,则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买方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其享有的权利并非是现实的物权,而是一种债权,即请求合同卖方按照合同建好房屋并转移所有权于买方的权利。
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此时,不管该出资是否是全部房款,都不影响其子女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此时,受赠一方子女在婚前就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该债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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