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认定不存在试用期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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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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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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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总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机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优势一般在用人单位一方。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通常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订立,或至少就试用期达成协议,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
律师实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应认定是存在试用期还是认定试用期不存在呢?
试用期往往与书面劳动合同相联系,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往往成为争议的问题。有的律师认为,试用期的长短是与劳动合同的长短相结合的,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满一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据此可以考虑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固定期限最长为一年,由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状态下可考虑按一年劳动合同确定相应的试用期,即可以确定这种情况下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这种观点采取的是分段处理的方式,并且是按最低档确定试用期长短,看似有理,对劳动者也无明显不利,但分段处理在逻辑上的依据显然不足。
试用期总体上是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机制,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优势一般在用人单位一方。基于这种情况,考虑到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用人单位放弃了试用期,双方劳动关系中不存在试用期问题,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通常必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订立,或至少就试用期达成协议,否则此后再订立劳动合同就可能无法约定试用期。
这样处理显然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法》推进劳动合同签订、规范劳动秩序的目的。至于用人单位能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系劳动者造成的,则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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