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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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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在律师实务中应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呢?
例如:甲驾驶的车辆和乙驾驶的车辆都未投保交强险,该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承担30%的次要责任,其花费的医疗费6000元;乙承担70%主要责任,却花费医疗费10000元。按照上述规定,甲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乙的医疗费10000元,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甲的医疗费6000元。因双方都未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最终侵权责任较小的甲反而承担了较多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较大的乙却承担了较小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有失公平、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