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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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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我国法律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持肯定态度,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状态下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对此问题的理解,体现在对下述案例的分析中。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应乙公司公关经理蔡某的邀请,于2009年12月27日中午在某饭店用餐,席间占某在蔡某的劝说下大量饮酒,并在席间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占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进行解酒治疗。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乙公司洽谈合同时,乙公司公关经理蔡某将其法定代表人灌醉,乘机于其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请求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于2009年12月27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占某在代表甲公司履行职务时能否饮酒,自己可以饮多少酒,占某应当并且能够预见,所以,不能支持其将自己过量饮酒造成的后果委过于人。
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的对外活动中,签订合同是典型的经营活动,甲公司无疑应当为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三、乘人之危的合同,不管结果如何,只要行为人一方具有利用他人危难的故意,另一方迫于无奈作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就形成了乘人之危的合同
趁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醉酒之际与其签订合同,不属于迫于无奈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乘人之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