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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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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合同关系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这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依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的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例外情形包括职务行为,员工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员工所在单位是当事人;再如代理行为,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但被代理人是当事人。诸如此类的例外情形的成立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律师实务中出现的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不属于以上例外情形,在合同理论分类中,可归为“涉他合同”,具体包括“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虽是由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但其享有权利的基础仍然来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改变合同当事人的身份。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约定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实质在于代债务人履行,在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时,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则要另案处理。
《合同法》第64条和第65条对以上两种类型合同的责任承担作了具体规定。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