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
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不合法为由,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此情形下,法院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此时债务人已经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呢?
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是通过代位权诉讼强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法院驳回代位权诉讼也就意味着这种强制已经没有可能。在债务人没有行使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时,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并作出是否应当履行义务的判决。
如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实质上就意味着法院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指向的主体是复合的,即对原告也对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也随之消失,法院必须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实体权利请求指向单一主体,即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并不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以在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中,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而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