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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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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一方或者双方延迟履行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定金罚则的问题是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也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律师应全面准确地把握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以便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和切实可行的利益最大化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司法观点认为: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到达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性质主要是违约定金,即在一方违约以后,如按定金罚则接受了制裁,该当事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从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看,是希望通过设置定金制度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虽然定金罚则是针对违约行为而设定的,但并不是说在出现任何违约,特别是出现轻微违约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定金罚则。
定金责任可以运用于完全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可以运用于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对于不完全履行行为来说,只有在这些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运用定金罚则。
由于定金罚则体现了对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制裁,运用这种制裁会给违约一方经济上带来极为不利的后果,特别是这种制裁也可以与违约金、实际履行等补救方式并用,因此必须将定金罚则的运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