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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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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律师实务中经常会遇到违约金与赔偿是否可以并有的问题,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权威的司法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可以并有。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且应当是以违约方可预见为前提。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除适用该条款外,是否追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取决于如何看待违约金的性质即属于补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12条和113条的规定。
如果认定违约金系补偿性的合同补救措施,当事人违约后就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如果认定违约金系惩罚性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除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应追究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从《合同法》立法角度看,《合同法》112条规定表明,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即《合同法》采取了违约金系惩罚性的合同补救措施这一学说。紧接着在第113条规定了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