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案件
Law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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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在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的律师实务中,比较复杂的情形是当事人希望通过约定定金条款一并实现数个目的,此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就会具有多重性质。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合同自一方交付定金时成立,合同成立后已经交付的定金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在出卖人尚未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买卖合同。在上述情形下,买卖双方约定的定金就具有了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除定金的多重性质。
律师在办理此类具有多重性质的定金的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定金的性质,以正确适用定金规则:
一、如果双方的内容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规定。
二、如果约定内容不包含违约定金的性质,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
三、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使定金发生约定的法律效果,也可以不再另行计算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