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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判决支付利息与违约金的情形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08-29 | 1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支付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同时适用的问题是律师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些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既要求支付利息,又要求支付违约金。那么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支付利息与支付违约金的关系呢?

 
   
根据《合同法》第107、第113条、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96条、第205条则对支付利息作了规定,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依约定向贷款人支付的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作了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从《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与利息是三个不同含义的概念。损失赔偿额是赔偿损失的数额,以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确定,违约
具有损失的填补性,不具惩罚性;违约则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钱,违约金不但具有损失补偿功能还具有惩罚性,即就算没有造成对方损失,仍需依约支付,过分高于损失的才能要求降低;利息一般适用于贷款、存款储蓄等关系。


   逾期利息也有违约金(法定或者约定)的性质,多在借款合同关系中使用。所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支付利息,而其他合同纠纷则一般判决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违约金一般以约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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