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据此,法人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才能终止。
法人未经清算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得消灭,法人在清算期间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法律对清算期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在清算期间,法人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法律行为,超出这一范围的其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72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据此,法人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才能终止。
根据法人清算产出的原因,可以分为因自愿解散产生的清算和因强制解散产生的清算两类。
一、自愿解散产生的清算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以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后,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通过修改章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公司可以继续存续。
二、强制解散产生的清算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解散公司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法人的清算组依法履行了清算程序,完成了清算任务,即清算终结后,清算组应申请法人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时,法人人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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