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先申请制下专利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为了实现先申请制下专利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这一立法目的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允许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补正,以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补正,去除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撰写瑕疵;
二、专利申请人的修改权只限于申请日公开的技术信息范围,以保护社会公众对原专利申请文件的信赖利益。
由此可以看出,本条含义的含义如下:
1、专利申请人有权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补正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撰写瑕疵;同时,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用适当的方式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信息进行表述,对要求保护的范围作出调整。
2、基于先申请原则,专利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鼓励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时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同时防止专利申请人将其在申请日未公开的发明创造通过修改纳入申请文件而非正当地获得申请利益。
正确理解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关键。从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看,其是指原说明书和权利说明书所呈现的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是对发明创造的全部信息的固定。此乃先申请制度的基石,同时也是专利申请进入后续阶段的客观基础。
“原权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原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以及文字和图形直接记载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原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说明书能够确定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说明书要求记载的内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当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和通常表达、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技术方案本身在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等因素,以正确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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