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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何某在李某的建材商店购买装饰材料,在此期间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2010年6月双方经结算,李某尚欠7.3万元,并出具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此后,何某几次口头索要,李某推脱不付。2010年12月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
那么,李某是否应计付欠款利息,利息损失的计算的起止时间?
律师解析:
何某与李某经结算并出具欠条时,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双方对何时还款未作约定,所以应当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其履行期限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项的规定确定。只有在债权人何某催告后而于合理期间债务人李某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李某构成违约的,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按照实际损失的大小计算。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延迟履行情况的,应按照同期贷款的利息计算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