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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是: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所有,以及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依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则,在非所有人占有动产的情形,占有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受让该动产,纵令占有人(转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第三人(受让人)仍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宗旨在于以积极的方式使受让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作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具有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限制原所有人对动产的回复请求权。所以,在动产转让场合,当原所有人以第三人(受让人)为相对人请求返还所有物时,即便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三人仍可以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
另外,由于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受让人是否阻隔所有权的追及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