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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扩建如果不易拆除或者拆除不经济即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此时,可依据民法中添附制度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扩建,不应适用添附制度,此时的装饰装修可能会造成出租人房屋的损害,从而构成对房屋的侵权。这时就会出现既要确认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又要保护被侵害的权利的两难问题。
一、只构成侵权,不构成添附的情形
即虽然装饰装修、扩建对房屋造成了损害,但装饰装修物、扩建物可以被完好拆除且不会造成毁损的情形。此时装饰装修物、扩建物虽已对出租人房屋造成侵害,但该物能够拆除且不会导致其经济价值的贬损,故该物一般不构成与不动产房屋的附合,不属于添附情形,其所有权仍归承租人。
二、既构成侵权又符合添附要件的情形
即装饰装修、扩建既对房屋造成了损害,又不能被完好拆除或者拆除成本高昂的情形。
1、出租人愿意接受该装饰装修物、扩建物的,自应由基于添附添附获得该物所有权。
2、出租人不愿意接受该装饰装修物、扩建物的,则按侵权处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此时,已无适用添附制度的可能。例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因装修发生添附,尽管在客观上有可能使房屋的价值增值,但因为装修是与个人审美情趣和偏好相关联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如果房屋所有人有理由认为装修的结果完全违背其意愿,不符合其审美情趣和个人要求,在此情况下,所有权人有权基于房屋所有权主张排除妨害,要求承租人拆除装饰装修物,将其房屋恢复原状。
在出租人因添附取得装饰装修物、扩建物的所有权后,承租人能否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呢?
(1)装饰装修、扩建通常与个人审美情趣和爱好有关,主观性很强,对承租人有益的装饰装修、扩建未必对出租人有益。
(2)按照行业惯例,装饰装修、扩建物的价值在租赁合同期间内一般都已消耗完毕,其剩余物基本无价值可言。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扩建说明其有主观恶意,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