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履行期间届满等合同状态中,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扩建都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出租人对此主张其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另一方面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上述行为,如造成房屋损害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侵权。由此,承租人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即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虽然可以在特定情形下发生竞合,但两者仍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在归责原则方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一般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成立,不需要违约人有过程,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违约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主观归责原则。它以行为人的主观心里状态作为确定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二、在举证责任方面二者亦不相同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则只能作为抗辩事由由违约方提出。
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上,如属过错责任,则要求受损人就侵权人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属于侵权责任的例外情形。
三、损害赔偿的目的和范围不同
在损害赔偿的目的上,侵权赔偿责任的目的是使受害人重新回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时应处的状态,通过侵权责任,受害人能够得到的赔偿仅限于弥补其现有利益被侵害的那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违约赔偿责任的目的是要是受害人能够处于合同已得到良好履行后其本会处于的状态,即违约责任是对受害人预期利益的补救。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如合同一方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其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可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以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根据《合同法》第7章的内容,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减少价款等。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都可以赔偿损失为承担责任方式,但两者的诸多差异决定了选择的基础不同,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债权人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双重请求。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因装饰装修、扩建产生请求权竞合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权衡利弊,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在特定情形下,变更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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