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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但在实践中,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业主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往往高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
那么,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让开发商承担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和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等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业主迟延付款给开发商所带来的损失是开发商失去支配利用所迟延付款部分的使用利益;对于该部分利益,《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金融机构收取该笔贷款的预期贷款利息,相当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相应贷款的代价,这符合业主迟延交付价款造成开发商利用资金成本的损失实际。
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该房屋的使用利益损失,《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失,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实际情况。
对于业主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低,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需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