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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甲公司与林某和乙公司达成一致,由林某通过挂靠乙公司资质的方式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某写字楼项目,2005年5月,该工程项目经工程招投标,乙公司中标。同年10月16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双方约定了建设工程的价款、施工期限、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及进度等事项。10月24日,乙公司和于林某签订《承包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林某承包甲公司的建设工程,林某自负盈亏,对工程全面承包独立经营,乙公司不承担任何因林某的原因造成的经济责任及债权债务,经营利润由林某自行支配;与本工程有关的法律纠纷,均由林某负责;林某成立项目部并刻项目部、财务部章。双方还对各自责任、工程质量、财物管理等事项作了约定。
林某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存在安全隐患,被建设主管部门批评并要求整改。林某未对该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在之后的检查中被媒体曝光。甲公司与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解除了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林某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那么,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呢?
律师解析:
对于此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期限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