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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之前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在招投标之前招投标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来源:
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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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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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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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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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保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应如何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呢?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在履行法定招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即与投保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应如何认定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呢?
《招标投标法》第
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对实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即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与“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相比,在进行招标投标之前就在实质上先行确定了工程承包人,是对《招标投标法》更为严重的违反。
举轻以明重,应当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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