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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上述条件之一的,即被认定无效。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