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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 作者:张学增律师 | 发布时间: 2017-11-07 | 34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租金应当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应当的租金支付方式为分期履行,使得各期租金的支付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认定的原因是:

 
   
一、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按照通常理解,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如果债权人主观上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就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剥夺其胜诉权。在分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债权人的主观情形存在多种可能,在合同持续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有可能是认为合同还在履行,为了避免双方关系破裂,没有及时主张欠付租金;也可能是由于欠付租金金额不大、对是否支付不在意而没有提出主张;还有可能是认为合同尚未到期,随时有权利主张交款,并没有怠于主张的意思。

 
   
按照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债权人的不同主观状态对于诉讼时效十分重要,但是主观状态毕竟难以准确判断,并且从公平原则角度看,也无法针对履行状况相同、主观状态判断不同的具体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形成不同的法律结果。

 
   
既然无法判断债权人主观状态,而债务未履行的事实又确实存在,那么将裁判标准统一在有利于保护债权的方向,显得更符合实质公平。

 
   
二、便于统一司法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虽然未对分期履行合同之债作出明确规定,但却对类似情形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作出了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形,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都很难准确判断每一个具体债权关系应归属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还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将这两类情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相统一,不但可以避免具体案件审理时在区分两类情形的困难,还可以简化规则、统一认识,形成一致的规则指引,便于律师和法官的适用。

 
   
三、便于当事人主张权利

 
   
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实际出发,对于一个履行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如果要求债权人对于每一期到期未支付的租金均单独提出主张,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刻关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中断的情形,将会造成债权人过重的负担。并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仅认可正式提出的书面主张作为证据,这就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须就欠付租金进行正式、书面的交涉,对于合同的持续履行及双方的合作互信关系将是极大的考验。而允许债权人以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更符合维护合同关系的需要,也更有利于债权人从容选择主张权利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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