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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与施工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质量为合格,工程中标后又同中标人约定如工程未达到鲁班奖、不予退还履行保证金,这一约定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约定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无效。
对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来说,一般包括工期、质量、价款等内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最高质量奖的鲁班奖,在法律性质上,这种奖励所依据的标准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行业领域所鼓励的标准。
在招标投标合同已经约定为工程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又另行约定必须达到鲁班奖,否则即扣除履行保证金,此种承诺所赋予承包方的义务已经高于招投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招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