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28天内不答复就是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吗
来源:北京清算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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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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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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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6年4月25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规定:“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
对于该条的“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6年4月25日[2005]民一他字第23号)规定:“适用该司法解释第20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文件是其单方计算出来的,没有经过发包人的核实审查。一般情况下,从施工惯例来看,承包方的报价都可能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如果不经发包人审核,只要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在一定期限内不答复就一律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势必会带来不公平的后果,损害发包人一方的利益。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建筑领域内存在的侵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即有的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借此达到拖欠或者不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建设部该条规定的出发点主要是敦促发包人及时审理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价款。但这条规定也有偏颇之处,不能一味强调保护承包方的权益,从而忽视了发包方应有的权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不宜作为法院审理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
从另一角度说,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也只是规定了发包人从第29天起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两者不能相提并论。对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理解不能做扩大的字面解释,字面上没有表示出来的意思,不宜进行推论。“逾期不予答复”等于“认可结算报告”的推论有失严谨,不利于平等保护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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