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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之一,在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的情况下,破产原因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债权人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是破产清算还是强制清算依法享有选择权。
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清算后,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债务人财产清偿完全部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给出资人后依法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如经清算,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清算组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规定,依据其与全体债权人协商确定的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外,清算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187条关于“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第7条关于“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反之,如果债权人在上述情况下径行选择了破产清算,在清理债务人财产后,发现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在理论上还存在破产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即仍应对清偿完毕债务人对外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后终结相关清算程序。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