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第172条第2款和《担保法》第5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上述法条具体规定了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在因过错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分担责任。无效担保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本质上属于债务人的民事责任,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担保人只是因为其愿意承担责任的允诺而承担了责任,责任与权利相比明显不成比例,即使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无效担保人的责任也是很重的,如果不允许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担保人责任的性质是代偿责任,所以应允许担保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对于担保人追偿的具体范围,应视追偿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的,因债务人是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因此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范围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准;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因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均为因自身过错对无效担保而承担责任,因此反担保人承担的应是担保人的全部责任中的一部分,这样更能体现公平原则,至于反担保人应承担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如果反担保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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