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与能力状况。《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据此,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是指债务人不否认债务的存在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即可构成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即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偿还期限,债务人没有立即偿还的义务,此时债务人不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即债务人客观上存在未清偿债务的状态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强调的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的客观状态,对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究竟如何则在所不问,只要债务人客观上存在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既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时表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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